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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校車案例管理條例:校車超員依法從重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2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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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4月10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校車超員是校車發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國務院出臺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條例對違法使用拼裝車輛充當校車的行為,處罰更加嚴厲。條例規定,使用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 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説,“條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是比較大的,比如使用拼裝車接送學生的,都規定了高額的處罰。這樣規定都是為了形成強大的威懾力,通過嚴厲的懲罰措施,防患于未然。”

  條例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同時,條例還對學校、地方政府等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 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 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專家認為,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確保監管執法到位,使得法律責任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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