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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屬該歸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11: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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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妹兩人一方花錢買了房屋,另一方則持有房産證,房屋還被按揭(抵押)給銀行取得購房款,究竟房屋應該歸誰?銀行的合法權益又該如何維護?近日,龍湖區人民法院法官就碰到了這麼一起“爭房案”。

  借用他人名義按揭購房

  原告李麗(化名)與被告李雲(化名)係胞姐妹關係。原告李麗借用被告李雲的身份證以按揭貸款的形式向某房地産公司購買了位於龍湖區的一處房産,該房總價款512988元。隨後,被告李雲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由銀行向被告李雲發放個人購房貸款350000元,被告李雲以所購買的此處房産作為上述貸款的抵押擔保物,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此後,銀行向被告李雲發放了貸款350000元。原告李麗則向某房地産公司繳交了首期房款共162988元、配套費用31500元、稅費8571.82元。此後,原告李麗住進了上述房産,但是房産則辦理成了權屬人為被告李雲的房地産權證。

  但好景不長,3年前,銀行以被告李雲沒有按期償還按揭款為由向龍湖法院起訴被告李雲。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雲應償還銀行借款本金225297.0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銀行對上述房産享有優先受償權。訴訟期間,被告李雲確認:爭議房産是原告李麗借用其身份證購買的並辦理銀行按揭的,房産的首期款、按揭款、裝修款等費用均是李麗出資的,李雲本人沒有出資購房,也沒有繳交過按揭款。

  銀行作為第三人享有房産優先受償權

  龍湖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的房産是原告李麗借用被告李雲的名義購買,而為購買該房産所支付的首期款、向銀行償還的按揭款均是由李麗支付,並由其居住至今,該房産的實際購買人應為李麗,故應認定該房産的所有權屬李麗所有。而被告李雲作為形式上的權利人將房産抵押給銀行。第三人銀行屬於善意取得該房産的抵押權,故原告李麗取得房産的産權不能排斥第三人對該房産享有的抵押權,第三人對該房産依然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上述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也已判決銀行對上述房産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終,龍湖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判決如下:一、位於龍湖區的房産歸原告李麗所有。二、第三人銀行對位於此處房産享有優先受償權。

  實際償還房款及居住者為房産所有人

  審理本案的吳法官告訴記者,對此類案件,應當根據購房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況等綜合分析確定房屋歸屬。在本案中,爭議房産是原告李麗借用被告李雲的名義購買,而為購買該房産所支付的首期款、向銀行償還的按揭款均是由李麗支付,並由李麗居住至今,因此該房産的實際購買人應為李麗,故應認定該房産的所有權屬原告李麗所有。

  本報記者 李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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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
  • 優先受償權
  • 按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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