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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偷賣共有房 買家上訴要騰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8: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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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離婚房子歸女方所有,誰料男方早將房子賣給他人,女方佔著房子不走人,購房人將女方起訴到法院。昨天,記者獲悉,北京市一中院終審駁回購房人柳某的訴求。

  朱某與妻子羅某結婚後,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2010年6月4日,朱某以60余萬元價格將房屋出售給柳某。離婚後,羅某住在該套房屋裏,柳某無法入住,而兩人又都找不到朱某。

  無奈之下柳某將羅某起訴至法院,柳某認為,朱某與羅某離婚時分割已出賣房屋,係兩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要求羅某返還房屋。

  羅某表示,房屋是她與朱某的夫妻共同財産,並在法院調解離婚時判歸其所有,羅某不認可柳某支付了房款,二人之間的合同應屬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就該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柳某要求羅某騰退房屋並支付房屋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柳某的訴訟請求。隨後,柳某提起上訴。

  二審中,柳某無法證實其將全部房款的現金交付給朱某。二審法院認為,柳某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法律意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基於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柳某與朱某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係,朱某負有將交易的房屋交付柳某的義務。朱某未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而羅某實際佔有房屋,因此柳某主張權利時應當將朱某和羅某共同列為被告提起訴訟,柳某未將朱某作為被告起訴,單獨起訴羅某要求騰退房屋,法院不予支持。(記者 武新 通訊員 夏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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