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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告旅行社 索賠33萬餘元》後續 遊客獲賠25萬餘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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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4月10日訊高高興興結伴出遊,不料,遊覽景點時,嘉興的盛先生意外摔下觀光電動車,造成9級傷殘。一怒之下,盛先生將當初組團的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本報去年9月曾作相關報道)。最近,南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旅行社及景區管理公司共賠償原告25萬餘元。因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目前,法院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旅遊合同雖是原告所在公司與被告旅行社簽訂的,但原告作為公司員工參加此次旅行,其與被告旅行社之間存在旅遊合同關係。作為接受旅遊服務的一方,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旅行過程中,雖然乘坐觀光電動車是自費項目,但原告當時並沒有脫離旅遊團隊,作為提供旅遊服務經營者,旅行社應當履行其負有的告知和警示義務,可現在並無證據證明旅行社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故應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由於原告當時所坐觀光電動車係自費項目,事故發生時,實際發生合同關係的是提供該項服務的第三人寧波某景區管理公司與旅遊者盛先生。現寧波某景區管理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言並不能否認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盛先生,在乘坐觀光電動車時也存在不規範行為,有一定過失。因此,法院認為,盛先生、旅行社及寧波某景區管理公司對盛先生的傷害後果均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判決旅行社及景區管理公司分別賠償盛先生9.4萬餘元、15.5萬餘元。

  春暖花開,又到一年旅遊“旺季”。出遊很開心,安全更重要。希望盛先生的親身經歷,法院的判決,對廣大遊客、旅行社、景區管理公司都能有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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