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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人不避讓校車將被罰2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05: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專稿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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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在線消息:據中國政府網消息,4月5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條例規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將扣留車輛,並依法從重處罰。機動車駕駛人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條例規定,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條例指出,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校車駕駛人資格方面,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條例強調,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此外條例明確,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熱詞:

  • 機動車駕駛人
  • 機動車駕駛證
  • 避讓
  • 教育行政部門
  • 公安機關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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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