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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廣告人詐騙30萬 自首退贓款輕判獲緩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21: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快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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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法院"清網行動"宣判現場。

  全市11家基層法院首次集中宣判“清網行動”33宗刑案,40名被告人領刑

  昨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越秀區、花都區和從化市、增城市等11家基層法院,首次統一集中宣判了33宗在“清網行動”中破獲的刑事案件,4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半年至10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介紹,“清網行動”是全國公安機關在公安部的部署下展開的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專項行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曾于2011年9月聯合發佈了《關於敦促在逃分子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該通告規定:在逃犯罪人員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或者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在此次統一宣判的40名被告人中,有31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據上述通告的精神,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罰,其中25名被告人被適用緩刑。

  典型案例

  抓獲盜竊12萬鋼板獲刑10年半

  梁某友於2008年9月進入廣州市黃埔區廣州冶煉廠內的中興預處理廠工作。2009年7月12日淩晨及22日晚上,梁某友先後2次夥同該廠已離職的李某、羅某(均另案處理)經預謀,租用貨車到該廠倉庫內盜走各型號鋼板共計26.01噸,經鑒定,共價值11.97萬元,後逃離廣州。2011年11月30日,公安機關在全國網上追逃專項督察“清網行動”中將被告人梁某友抓獲歸案。

  黃埔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友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鋻於被告人梁某友歸案後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實,有一定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半,並處罰金五千元。

  自首

  詐騙30余萬獲緩刑

  何某貴于2005年6月16日假冒廣東新月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的職員,與被害單位深圳福祥門診部簽訂了《電視臺廣告播出合同書》,騙取該門診部的訂金和預付廣告款支票30萬元、現金1.98萬元。同年6月22日起,何某貴分多次將30萬元支票提取現金後逃匿。2011年9月30日,何某貴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何某貴作案後在其家屬的協助下,于2008年9月1日向被害單位深圳福祥門診部退還了全部贓款31.98萬元,並支付5萬元作為經濟損失賠償款,獲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何某貴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作案後能主動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向被害人退還全部贓款並賠償經濟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編輯: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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