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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在全國率先制訂發展綠色建築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2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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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遊春亮 廣東省深圳市正在全國率先制訂發展綠色建築規定。正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的《深圳市綠色建築促進辦法(草案)》從綠色建材、綠色市政設施、綠色施工、綠色裝修、綠色物業管理等多個方面對全市綠色建築建設作出了具體規定。據悉,這一發展綠色建築的規定在全國尚屬首例。

  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週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草案規定,深圳市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社會投資的新建單體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新建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按有關協議或文件確定為國家、省和市綠色建築示範區內的全部新建、改建、擴建的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文化體育旅遊等建築以及所有新增城市更新建築,都必須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草案要求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併發布綠色建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物業管理等各個環節和綠色建築各專項專業領域的技術規範,制訂出綠色建築和綠色施工的工程造價增量標準,發佈綠色建材價格信息,並制訂綠色建築經濟社會及環境效益測算評價標準。同時要求深圳市物價主管部門制訂綠色物業管理及綠色建築相關行業服務收費標準。

  根據該草案,深圳市今後將採取綠色建築強制和鼓勵並舉的措施。建築工程施工如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施工方案要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若建設單位在基礎砌築層、基礎墊層、圍墻、路基墊層、管井、管溝、擋土坡砌築等工程部位未全面使用綠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機動車道、地面停車場等未鋪設透水性綠色再生建材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於綠色建築的所有居住和辦公空間均要求符合採光、通風、隔聲降噪、隔熱保溫及污染防治等條件。建築設計完成後,必須對室內污染物濃度進行預評價,竣工後還要對室內游離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室內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達不到要求的,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綠色建築也將實行“綠色”物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築用能系統的高效運行管理、節水管理、建築物室內溫度控制管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立體綠化維護和建築用太陽能系統高效運行管理等。

  草案還規定,深圳市要設立綠色建築和建設科技創新獎,以支持全市綠色建築發展和建設科技創新。該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獎金從深圳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中列支。深圳市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從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中安排不少於3000萬元用於支持綠色建築相關項目或活動;對獲得綠色建築、綠色建材、綠色市政設施、綠色施工、綠色裝修和綠色物業管理認證的社會投資項目,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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