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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每年至少安排3000萬扶持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1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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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王湛)《深圳市綠色建築促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促進辦法》)昨日在市政府法制辦網站上公佈,向社會徵求立法意見和建議。《促進辦法》明確,將採取強制和鼓勵並舉的系統推進模式,力求從法規、規劃、立項、設計、建設、標準等各方面全方位推進綠色建築行動,市財政部門每年應從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中安排不少於3000萬支持綠色建築相關項目或活動。

  5類建築項目強推“綠標”

  目前深圳正在努力打造具有國際水平的“綠色建築之都”。擬出臺的《促進辦法》,將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等5種情形的建築項目必須強制按綠色建築標準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同時,鼓勵其他社會投資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促進辦法》還制定了綠色建築激勵政策,包括:對獲得綠色建築、綠色建材、綠色市政設施、綠色施工、綠色裝修和綠色物業管理認證的社會投資項目,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補貼;對於獲得國家三星級的綠色建築,其認證費用從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中給予全額資助,對於獲得深圳金級或國家二星級及以上等級的綠色建築,可給予容積率獎勵或資金獎勵,等等。

  在政府層面,《促進辦法》規定,市政府將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情況列為綜合考核指標,並納入績效評估與管理指標體系,按年度對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各區(含新區)政府進行考核與評估。並要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相關技術與産品目錄列入政府採購名錄,並將設立深圳市綠色建築和建設科技創新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綠色建築技術不可行不得立項

  《促進辦法》強制性規定,建築項目各環節各領域,都要遵循綠色建築建設與運營的管理規定。

  根據《促進辦法》,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設置綠色建築專篇,對擬採用的綠色建築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時,應當組織專家對綠色建築專篇中的綠色建築技術進行論證,不具備可行性的,不得立項。

  《促進辦法》規定國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地功能,設立相對應的單位土地能耗、水耗指標,並將綠色建築等級、可再生能源應用量等綠色建築指標列為土地出讓的基本條件,並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促進辦法》還對綠色建築項目設計發包、建設工程規劃、施工、竣工驗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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