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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聯保貸款案調撤率不足三成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2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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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長欣 通訊員周祖龍 華瑛瑛)近日,記者從中山市第一法院獲悉,近年該院受理的以放貸銀行為原告、貸款人與擔保人為被告,所涉借款類型為小額聯保貸款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案件數量和涉訴金額呈逐年上升趨勢。

  與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該類案件也難於調解,以2011年為例,撤訴7件,調解1件,調撤率僅為25%。據介紹,出庭率低、被告人辯稱與其他擔保小組成員間互不認識等原因導致調解難。

  聯保借款不還法院判連帶賠償

  夏某是一家裝飾公司的投資人。2009年,因採購材料缺乏資金,恰時中山某銀行推出“小額聯保借款”方案,他便準備向該銀行尋求貸款。後來他與南區一家五金廠業主李某虎和東區一家酒行業主崔某華組成“聯保小組”,各自向銀行貸款。

  同年9月16日,該銀行分別與夏、崔簽訂《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夏和崔分別向銀行借款7萬元和10萬元,年利率15.3%,期限12個月。然而夏某未能按時還款。銀行追討未果後將上述3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時,崔某華辯稱,3名被告之間均不認識,是該銀行與仲介機構串通要求他們簽訂聯保協議,故聯保協議無效。法院認為,崔某華沒有提供證據證實銀行惡意串通他人使其違背真實意思而簽訂上述協議書,對此辯解理由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擔保人作為上述貸款合同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承擔相應保證責任。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銀行應嚴格審查聯保成員資格

  據悉,市第一法院民事審判二庭作為專門審理商事案件的部門,在2010年、2011年、2012年1至3月期間,分別受理所涉借款類型為小額聯保貸款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44件、32件、29件,訴訟標的額為170萬、196萬、116萬餘元。

  與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該類案件也難於調解。據該院民二庭法官高尚介紹,原因之一是,案件中80%被告戶籍地在中山以外的省、市,法院向其身份證地址送達訴狀或法律文書時,常遇到地址不明或被告拒收的情形,這也就導致70%左右的案件一方或三方被告不到庭;原因之二,法院審案過程中,一些被告聲稱自己往往是為能獲得貸款資金,經介紹臨時拼湊、組合成的聯保小組,因而不願承擔責任。

  對此,該院民二庭庭長廖國添提醒,銀行方面對於聯保貸款,應嚴格聯保成員的資格審查,並促使其了解相互間的經濟情況,即使事後發生糾紛,貸款人也沒有過多理由推諉。同時借款人也不能只顧尋求資金而罔顧其他,“要明白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是對其他成員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説若其他人不還款,銀行有權要求你來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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