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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審查徵收補償決定可現場聽證調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16: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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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9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産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該司法解釋明確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7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5日內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據介紹,司法解釋就徵收補償決定審查期限、裁定形式和審查方式予以明確。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就准予執行裁定的送達及司法建議,司法解釋明確准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5日內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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