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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城務工滿兩年有住處可落戶市區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1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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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覆海 通訊員葛紅普)“在設區的市的市區,進城務工農業轉移人口,在同一城市市區連續工作滿2年,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且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這一利好消息是記者日前從山東省政府正式下發的有關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中了解到的。

  根據該通知,山東省將實施分類明確的戶口遷移政策。同時,今後各地、各部門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一律不與戶口性質挂鉤。

  通知要求,對暫不具備城鎮落戶條件的流動人口,全省將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務措施,使他們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賃、社會保障、職業安全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今後各地、各部門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一律不與戶口性質挂鉤。

  山東將做好《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立法工作,儘快實施居住證制度。在暫住地居住一定期限的流動人口,不再辦理暫住證,改為申領居住證,使持證流動人口可享受當地城鎮居民的公共服務待遇。符合暫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當地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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