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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十年前撰假名存款 應急取款被銀行拒絕兌付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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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8月份,江蘇豐縣的王強將5萬元現金存入某銀行,因未帶身份證,在與該行協商後,王強獲准僅憑身份證號碼辦理存款手續。於是王強隨手編個身份證號碼和假名,辦理了戶名為張強的整存整取業務,支取方式為憑密碼,並且銀行為王強出具了存單。10年後,當王強拿著存單準備取款時,卻因未能提供張強的有效身份證明被拒絕兌付。9日,據豐縣法院公佈消息,經審理判決被告該銀行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王強本金5萬元及存單對應的利息。

  2002年的時候,王強攜5萬元現金到某銀行辦理存款業務。時間轉眼到了2011年,王強因急需用錢,持該存單到該行要求兌付,不料,該行以王強與該存單不存在任何關係為由拒絕兌付。眼看著屬於自己的錢取不出來,王強非常著急,多次找該行負責人解釋、説明、協商,都沒有結果。萬般無奈之下,王強將該行告上了法院,要求兌付存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

  王強訴稱,自己當年存款時,是經該行工作人員同意以張強名義和自己臨時杜撰的身份證號碼辦理的,雙方之間的存款合同已成立並生效,該行應履行合同義務,支付本金及利息。該行辯稱,辦理儲蓄業務均先由儲戶填寫存款憑條,然後銀行櫃面人員將儲戶填寫的存款人姓名、存款金額等信息錄入電腦,之後打印存款憑條,向客戶出具存款憑單,涉訴存單上存款人姓名與憑條存款人姓名一致,因此該行在辦理該筆業務時無任何過失。根據法律規定,一次性提取現金超過5萬元及未到期提前支取的,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本案涉訴存單本息已超過5萬元,且為自動轉存的定期存單,該行要求其提供存款人張強的有效身份證明,但原告至今尚未提供。因此該行拒絕兌付並無不當之處。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王強提交了該行為其出具的存單一份,以及豐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一份。儲蓄存款存單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理由是存款憑條上半部分所有手填內容均是原告親筆填寫,原告是存單的持有人,且掌握該存單的密碼。豐縣公安局開具的證明説明了在豐縣轄區內沒有存單中的張強這一身份,存單中張強這一名字係假名,同時證明該行沒有按規定的實名制操作該筆存款業務。最後,王強提交承諾書一份,承諾自己將錢取走後,出現一切後果,均由他本人負責。

  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王強所持存單係被告該行出具,且與被告提供的存款憑證內容相一致,庭審中被告雖否認與原告存在存款關係,認為存款憑證上張強的名字並非王強所寫,但對該簽名拒絕申請司法鑒定。根據法律規定,銀行應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係負舉證責任,該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款關係不真實,現原告持有存單,故雙方之間的存款關係成立。法院認為,如存單非王強所有,自將5萬元本金存入被告處以來,實際所有權人在大額存單遺失後應向被告進行挂失並取款,實際上一直並無第三方向被告主張權利,進一步説明原被告雙方存款關係的存在。雖然依據法律規定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的,必須持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但王強在承諾書中已自認存款時所填寫的身份號碼係其自編的,且經公安部門確認該身份證號碼不存在,因此張強的有效身份證明根本是無法提供的。且經審理查明,存款時確係原告向被告提供了5萬元本金,因此雙方存款關係成立,在存款人無法提供張強有效身份證明的情況下,被告仍應進行承兌。(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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