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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程序50年版權保護期太長 律師提出版權保護不能違法反壟斷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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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4月8日訊 記者 萬靜 北京律師董正偉4月7日致信新聞出版總署,就正在向公眾徵求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改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提出,對於計算機程序來説50年的著作權保護期太長,容易導致計算機程序軟體形成壟斷、妨礙信息技術創新。

  董正偉認為,該《意見稿》關於著作權保護期限,統一規定保護期限為50年,這顯然不妥。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影視視聽作品50年保護期沒有問題。但是對於計算機程序來説,這個期限太長。計算機軟體程序沒2-3年就一次升級,更新如此迅速,保護期太長就等下扼殺創新和信息技術進步。

  董正偉向記者介紹,保護版權不能以壟斷經營和管理為前提、損害消費者權益,不能破壞法律統一秩序,不能違反《反壟斷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等。而遺憾的是,在《意見稿》中有不少這樣的例子。

  比如《意見稿》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制定授權收費標準版權管理機構公告就可以確定版權作品使用費標準的做法就是典型的行業協會價格壟斷協議和行政壟斷行為。實踐中,音著協、影著協、文著協等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統一規定著作權使用收費標準的做法顯然是一個行業協會價格壟斷協議,這不利於市場競爭、損害其他行業競爭和消費者權益。

  此外,《意見稿》允許版權所有人採取技術保護措施。董正偉認為,這種沒有原則的放任版權人保護措施,就等於讓版權不擇手段私自非法入侵用戶計算機系統、或者侵入使用者住宅等侵權行為被合法化,這違反《侵權行為法》。保護版權不能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這簡直就是承認微軟黑屏合法化;計算機軟體程序所有人任意採取版權保護措施就會造成非法入侵用戶計算機系統氾濫,信息安全和隱私權難以保障,危害無窮。

  而且,《意見稿》還規定版權人可以訂立專有許可合同對抗第三人,董正偉認為這個專有許可合同很容易形成價格壟斷,妨害技術進步和創新。計算機軟體專用許可就會妨礙技術創新、形成價格壟斷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公共利益。文字出版專有許可就可以導致圖書影響製品壟斷高價、損害消費者權益和市場競爭。

  因此董正偉律師提出自己的建議,即計算機軟體程序版權保護期為自首次發表後25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2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同時著作權人不得訂立專有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訂立專有許可或轉讓合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著作權人與使用人訂立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妨礙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接受反壟斷執法審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授權使用收費標準應當與使用對象協商確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公告實施授權使用費標準構成壟斷的,應當接受反壟斷執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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