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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5萬元投資黃金 八旬翁輕信高回報遭人騙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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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8日消息:據《勞動報》報道,八旬翁王老先生幾天前給市一中院寄來一封感謝信,感謝金融審判庭的張聰合議庭法官們為他挽回了35萬元的經濟損失。王老先生在感謝信中表示,之前因為擔心投資款無法追回,精神上長期抑鬱焦慮,而法院的終審判決讓他看到了挽回損失的希望。

  2009年的一天,王老先生接到一個電話廣告,對方自稱是上海沁隆公司的副總經理沈某,可以代理進行黃金交易,年獲利可達12%。在沈某極富煽動力的推薦下,王老先生想到自己手頭上頗有些積蓄,但存在銀行利率較低,相反投資黃金白銀這些實物既能保值,升值空間又大,便頗為心動,就向沈某指定的賬戶先後匯出投資款合計35萬餘元。沈某也寫了收條確認收到上述投資款。但事實上,沈某並沒有從事黃金交易的資質,其所在的沁隆公司也于2010年8月9日被登出。

  王老先生發現自己的投資款石沉大海,所謂的黃金交易也音信全無。在多次聯絡沈某未果後,憤怒的王老先生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沈某返還投資款和利息。沈某卻表示,王老先生是與另一家名叫聯富環球的公司簽訂的黃金理財協議,沁隆公司僅是該理財産品的經銷商,其本人與王老先生根本不存在委託理財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出具的收條説明其確認收款事實,而沈某不能證明聯富環球公司存在的真實性,也不能證明資金的流向與用途,故其抗辯難以成立。因沈某並不具備合法的黃金交易資質,故其與王老先生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關係應屬無效。而王老先生在委託投資、交付資金前,未對沈某的交易資質以及理財産品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情況進行必要的審核,對合同無效也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判決沈某返還王老先生全部投資款35萬餘元,駁回王老先生關於利息損失的訴請。

  至此,這起涉及違法經營黃金投資業務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王老先生的35多萬元的損失得到了挽回。

  法官提醒〉〉〉

  目前,種種理財産品層出不窮。很多老年人有閒錢,容易相信別人,又缺乏相應的投資理財知識,因此成為不少投資公司喜歡發展的目標客戶。本案審判長張聰法官表示,首先,老年人投資理財不要輕信廣告,過高的回報率往往隱藏著不為人知的風險。其次,大額投資最好不要當場做決定,一旦在繁複的條款後面簽下名字,事後維權便極困難。再次,要對投資的理財産品做充分了解,莫輕信口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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