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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沒有工程承包資質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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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尹安學、實習生王瓊慧報道:最新證據顯示,江蘇溧陽“花公款92.8萬元為兇手埋單”案件中(詳見本報3月29日A11版),嫌犯無事發工程承包資質。政府撥款92.8萬元給方正公司“善後”,是因為方正公司是嫌犯的挂靠公司。

  周錫保是江蘇溧陽人。因盜竊,在1989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又因搶劫、敲詐勒索,于1993年12月被江蘇常州市中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0年1月18日刑滿釋放。

  2011年9月8日,拖拉機駕駛員彭躍達把水泥磚卸在周錫保承建的人行道上,周錫保看到,不由分説就打人,另一工地的施工員黃國芳上前勸解,當場被周錫保打成重傷,送醫院搶救兩天后死亡。今年2月13日,常州市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周錫保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周錫保説,刑滿釋放後,就找鎮領導介紹自己去工業園區做工程,“我沒有資質做,就挂靠在方正公司,這是2011年7月的事,方正公司和開發區簽的合同,方正公司不收我費用。即使收,也是收百分之一的手續費”。

  周錫保説,工程款是分期支付,保質期內只要沒有質量問題就付款,工程款有37萬元左右,“我還沒去結賬,是從方正公司走賬”。

  事發後,江蘇溧陽經濟開發區撥92.8萬元給方正公司,開發區解釋,周錫保是方正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方正公司因資金週轉困難,請求協調資金,基於維護社會穩定及安撫死者家屬等方面的考慮,經研究後崑崙城建公司同意借款(含工程款)給方正公司,專款用於死者的賠償”。

  有網友認為,周錫保三次入獄,出獄不到兩年就再次傷人致死,判12年太輕。有法學教授認為法院判12年是合適的。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洪道德分析,根據案發情況,周錫保一拳造成黃國芳最終死亡,但並非因這一拳致命。在勸架過程中,可能是黃國芳自己重心不穩摔倒。

  常州市中院辦案法官介紹,這起案子是故意傷害案,從案由上説量刑是有區別的。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應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位辦案法官認為判12年並無不妥。

  在領取了溧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通過方正公司轉來的92.8萬元後,黃國芳家屬曾簽訂協議: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民事賠償向方正公司或其他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洪道德認為,方正公司與受害者家屬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不影響刑事審判。

  據介紹,雙方對一審判決都不滿意,均已提出上訴。

  尹安學、王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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