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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公租房也要支付保證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0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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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7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公佈了兩份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示範文本,記者獲悉,與普通商品住房的租賃一樣,承租人租住公租房,也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數額的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據了解,根據有關規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了 《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示範文本(單位試行版)》和《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示範文本 (個人試行版)》(以下簡稱《合同示範文本》單位版和個人版),現已印發至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各房地産交易中心。

  《合同示範文本》當中的“使用説明”指出,承租人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具備上海市城鎮常住戶籍的,可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的派出所的公共集體戶口,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須按規定將戶籍遷出。

  記者還從該示範文本了解到,本市公租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低於2年,合同到期後承租方入住人員仍需租賃的,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租賃總年限一般不超過6年。

  此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本市出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出租宿舍類型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建設部發佈、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築設計規範》關於居室使用的要求。

  《合同示範文本》同時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實行有期限租賃。合同期滿需騰退住房的,承租人應做好入住人員工作,負責騰退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就“保證金和其他費用”一環節,《合同示範文本》特別作了明確,即: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出租人)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承租人)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X個月的租金。甲方收取保證金後,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根據該示範文本,合同簽訂後,出租人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情況和承租人的聯絡方式,以利於物業服務企業更好地提供服務。

熱詞:

  • 合同示範文本
  • 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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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住
  • 承租人
  • 使用説明
  • 新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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