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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瀋陽訴《我叫小瀋陽》圖書侵權 法院判賠9.79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2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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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沈鶴(藝名小瀋陽)成為家喻戶曉的明星,一些以小瀋陽為題材的傳記圖書陸續上市,並成為搶手貨。昨天記者獲悉,一本名為《我叫小瀋陽-小瀋陽成長密碼》的圖書,被小瀋陽起訴侵權。海淀法院一審判決該書作者、出版商賠償小瀋陽各項損失9.79萬元。

  小瀋陽

  未經授權擅自出書

  小瀋陽訴稱,2009年12月,中國電影出版社出版發行了由作者黃先生所著的《我叫小瀋陽-小瀋陽成長密碼》一書,該書的出版未徵得自己的許可與授權,擅自在封面及內頁大量使用自己的肖像,且使用“小瀋陽説”等第一人稱的方式進行敘述,描寫了其成長歷程及婚姻家庭生活細節。中關村圖書大廈公司在未核實該書是否合法出版發行、是否得到其合法授權的情況下,將該書上架銷售,與中國電影出版社構成共同侵權。因此要求中國電影出版社停止對該書的出版、發行,禁止再版印刷、發行涉案圖書;中關村圖書大廈立即停止銷售涉案圖書;要求三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5萬元並公開刊登道歉聲明。

  出版商

  已要求作者獲授權

  中國電影出版社稱,涉案圖書的稿件來源於作者黃先生,在出版前已要求作者取得相關權利人的授權,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該書中的描寫、評論及評價沒有使用侮辱、誹謗性或披露隱私的語言,沒有利用沈鶴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沒有給沈鶴造成不利後果和影響;沈鶴作為公眾人物,應尊重言論自由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應該受到相應限制,因此不同意沈鶴全部訴訟請求。

  所售圖書來源合法

  銷售商

  中關村圖書大廈辯稱,其銷售的圖書來源合法,並對所銷售圖書沒有審查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著作人

  未到庭應訴及答辯

  黃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海淀法院

  停止侵權並道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黃先生與中國電影出版社在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後,未徵得沈鶴同意,擅自使用沈鶴的姓名以及肖像用於圖書出版,屬於營利行為,已構成了對沈鶴的姓名權及肖像權的侵害。

  法院判決,中國電影出版社、黃先生立即停止侵權,停止《我叫小瀋陽-小瀋陽的成長密碼》一書的出版、發行;不得重印、再版、發行,並賠償因侵害沈鶴肖像權、姓名權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95000元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2900元,並在《法制日報》上刊登對沈鶴的致歉聲明。

  同時,因中關村圖書大廈對所進圖書是否侵權並無審查義務,不能認定其侵權。但中關村圖書大廈作為銷售商,在所售圖書涉及侵權時,應立即停止對《我叫小瀋陽-小瀋陽的成長密碼》一書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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