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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新村碎屍案一審宣判 兇手被判處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1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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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9點30分,“蜀山新村碎屍案”一審宣判。王繼倫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並賠償受害者家人經濟損失38萬餘元。宣判後,王繼倫當庭表示不上訴。

  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繼倫與被害人陳某(女,歿年24歲)係舊識,案發前雙方一直保持聯絡。因被告人王繼倫的多次邀請,2011年11月14日21時許,被害人陳某來到被告人王繼倫蜀山新村的住處。後雙方因糾紛在房間內發生爭執和打鬥,被告人王繼倫用手扼住被害人陳某頸部致其當場窒息死亡。為防止罪行敗露,被告人王繼倫使用剪刀和單刃尖刀將被害人陳某的屍體予以分解,並用塑料袋分裝屍塊,于次日淩晨利用小推車進行運載,沿途拋至合肥市蜀山新村、淠河路、長江西路、安慶路、花園街、壽春路等路邊垃圾桶內。次日晚,被告人王繼倫在其家中被抓獲歸案。

  市中院認為,被告人王繼倫無視國法,不能正確冷靜處理與他人的矛盾糾紛,在因糾紛與被害人陳某發生爭執和打鬥中,竟然採取用手扼頸的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拋屍匿跡,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繼倫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辯護意見未被採納

  在庭審中,辯護人認為,本案起因及動機係因招嫖遭敲詐後,為防止醜行敗露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該案件僅有被告人供述,證據不足,不足為信。關於被告人王繼倫提出願意賠償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係無預謀犯罪、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又係老年人犯罪,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經查,被告人僅因一般糾紛就殺人,喪失人性,人身危險性大;為毀滅罪證,分解被害人屍體並予以拋屍,罪行極其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惡劣;被告人雖然願進行賠償,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及其親屬以期獲得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賠償;被告人雖年齡較大,但不屬法律規定的已滿75周歲的人。綜上,雖然被告人無犯罪預謀、認罪態度好、願意進行賠償等,亦不能減輕其罪責,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此節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王繼倫表示不上訴

  據此,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判決被告人王繼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案工具剪刀、單刃尖刀、小推車等予以沒收;被告人王繼倫賠償受害者家人經濟損失人民幣共計389290.5元。

  在20分鐘的宣判過程中,王繼倫弓著腰,紋絲不動。聽到自己被宣判死刑,王繼倫大聲的表示:“我不上訴。”隨後,王繼倫説,自己有高血壓,頭暈。經法官批准後,坐了下來。(合中法熊愛華 王帥利 劉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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