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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新村碎屍案當事人王繼倫被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0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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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在線訊 (記者 殷翔 文/攝)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4月6日上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蜀山新村碎屍案當事人王繼倫所犯罪行的宣判,當天上午,該案一審結果公佈,這一備受關注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

犯罪嫌疑人王繼倫被帶上法庭

  2011年11月15日,家住合肥市蜀山新村小區的一位居民,在小區的垃圾桶裏發現一隻人手,隨後牽出一樁殺人碎屍案件,很快,犯罪嫌疑人王繼倫便被合肥市警方抓獲。2012年3月15日,該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判決,由於案情重大,該案沒有當場進行宣判。

  合肥在線記者在上午的庭審現場了解到,在法庭宣判時,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繼倫無視國法,不能正確冷靜處理與他人的矛盾糾紛,在因糾紛與被害人陳某發生爭執和打鬥中,竟然採取用手扼頸的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拋屍匿跡,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

  對於在一審時被告人王繼倫提出的願意賠償損失、認罪態度好、老年人犯罪等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法院經查認為,被告人僅因一般糾紛就殺人,喪失人性,為了毀滅罪證,分解被害人屍體並予以拋屍,罪行極其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惡劣。被告人雖然願意進行賠償,但是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及其親屬以期獲得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賠償;被告人雖然年齡較大,但不屬法律規定的已滿75周歲的範疇。雖然被告人無犯罪預謀、認罪態度好、願意進行賠償等,但是不能減輕其罪責,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這些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判決被告人王繼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作案工具剪刀、單刃尖刀、小推車等,並對受害者家人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共計389290.5元。

  在法庭上,當法官詢問被告人王繼倫是否上訴時,王繼倫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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