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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遭保險公司拒賠,律師稱此舉值得商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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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人民法院對一起發生在兩年前的因交通肇事而導致的保險合同糾紛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定因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後駛離現場,保險公司免責而不必理賠第三者責任險。

  事情要回顧到2010年3月末,陶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在路口轉彎時將行人鄒某撞倒碾壓,出事後,陶某駕車逃逸。後陶某被交警追回,而鄒某因傷勢過重死亡。交管部門對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認定,認定陶某駕車發生事故後,未保護現場,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陶某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處陶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事故發生後,陶某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陶某逃逸為由拒絕賠償保險金。

  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事故發生後,保險車輛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駛離或遺棄保險車輛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原告陶某在投保時已聲明充分了解上述條款內容,並知悉其法律後果。根據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肇事車輛肇事逃逸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陶某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事故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原告陶某訴訟請求。

  律師説法

  北京市京大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郝紅穎律師分析認為:陶某肇事逃逸的行為已然嚴重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懲罰,但是另外一方面,也同樣因為他的不當行為導致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後果,也即出現了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情形,增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全額賠償的風險。

  但是該免責條款是否合理,法律界也一直存在爭議。如果交通肇事後駕駛人逃逸也可以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話,投保的侵權人就可以幾乎完全置身於賠償之外,這勢必引發道德風險,最終導致侵權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救助等義務。某種程度上説,這種免責情形的存在確實對侵權行為人有威懾力。但是,我國制定法定保險的目的是保證受害人能得到救治和賠償。該免責條款某種程度上係為“霸王條款”,其實質已經違背了法定保險的目的和宗旨。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的規定,肇事司機有酒後駕車或逃逸行為的,將不予賠償。肇事司機的逃逸行為,本來就給受害者帶來了傷害,讓無辜的受害者承擔保險公司不賠償的後果無疑是不合理的。因此,保險公司在保單中籠統地將肇事逃逸列為免責事由,沒有説明具體情況,是值得商榷的。律師建議應解釋為當駕駛人的逃逸行為,客觀上加重了保險人的合同義務時,保險公司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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