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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0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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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中新社發

  中新網4月5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今日聯合發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

  《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涵蓋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

  中新網能源頻道獲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將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

  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

  據了解,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價格政策,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中新網能源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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