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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聯合發文:可再生能源發電將獲財政補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03: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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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4月5日電  (記者曲哲涵)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發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申請財政補助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辦法》,可以申請補助的項目包括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同時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

  根據《辦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於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政府定價水平。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免徵進口關稅,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上述科普單位以其他形式進口的自用影視作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以上科普單位進口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認定。經認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由海關憑相關證明辦理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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