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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速公路清障收費有規可依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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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福州4月4日專電(記者沈汝發)近年來,針對高速公路清障收費的紛爭時有發生。福建省物價局日前對此出臺規定,明確了高速公路清障收費的標準。

  福建省物價局表示,考慮到高速公路封閉運行等特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統一由高速公路公司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路政及清障隊伍承擔。當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高速公路清障(吊車)力量不足時,可以委託社會救援機構參與吊車,吊車費用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根據規定,高速公路清障單位接受當事人委託將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機動車就近拖離高速公路可以向當事人收取清障費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將違章停放車輛拖移至指定地點屬於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拖移並收取費用。

  福建省物價局要求,高速公路清障單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駛的車輛,不能強制進行清障拖移;高速公路清障單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移的車輛放在專用停車場地,需要收取停車費的,停車收費標準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如果是交通事故處理期間的車輛,應減免收停車費,具體減免金額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根據規定,高速公路清障收費包括拖車費和吊車費兩大類。高速公路的清障車到達指定清障現場,由於當事人原因無需清障的,路政部門可按照故障車型相應出動基價的50%向當事人收取清障車出動費。需要清障的車輛有超載的按實際載貨噸位劃入相應類別車型計收清障費。

  福建省物價局要求,高速公路清障單位自行實施車輛清障時,清障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出示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路政人員應當事人委託聯絡社會救援機構實施吊車服務時,應督促社會救援機構按不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否則應取消服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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