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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組織專業化有賴於打破體制桎梏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8: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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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渝川

  2012年博鰲亞洲論壇年會專設“慈善體制改革:透明度、專業化、公信力”分論壇,與會中外嘉賓建言獻策,呼籲慈善信息公開透明,以此來化解信任危機。與會者認為,慈善組織從“不規範”到“專業化”,首先取決於慈善體制的改革,需加速“去行政化”進程,放寬針對慈善組織的政策限制,完善法律法規。

  國內現有的民間組織管理體制,仍體現了濃郁的管制色彩,主管部門的精力,及按照社會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撥付給民間組織的政府撥款,也大多給了官方慈善組織。簡言之,真正的民間組織當今在我國面臨創辦與運作的兩難。與之相對應的,則是因為官方慈善組織壟斷了公益慈善領域的政府資源,以及絕大部分社會捐助的管理分配,使得慈善組織沒有動力真正朝著規範專業、公開透明的NGO組織體系發展。

  放眼世界,英美等發達國家在工業化早期,政府履行的公共服務標準較低、項目較少,其扶貧濟困責任長期由富人慈善為主體的民間慈善公益組織承擔。回顧15-20世紀的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社會史,可以發現,其民間慈善公益組織並不足以解決貧困、疾病及其他社會問題。這些問題真正得到解決,是因為這一個多世紀來,上述國家的政府責任得以有效強化、公共福利體系充分發揮功能作用。

  針對困擾我國民間組織發育發展的特殊體制原因,當前各級黨委政府確應努力破除官方慈善組織對慈善公益資源的壟斷,打破妨礙民間慈善組織的體制桎梏,降低準入門檻,讓各慈善公益組織在民間事務領域內實現公平競爭。加快這個領域的改革,不僅有利於民間組織的發育發展,使之承接承擔起必要的社會功能,為建設和諧社會作出努力,而且也有利於官方背景的各類民間組織儘快按國際標準,轉型成為規範專業、公開透明的NGO組織。

  但需要指出的是,慈善公益等領域的去行政化,並不意味著相關公共服務的職能將全部或大部分轉移給民間組織。此次博鰲分論壇上,有嘉賓表示“我國每年有近8000萬困難群眾需要救濟6000萬殘疾人需要實施救助”。對此,確需各種慈善公益組織積極發揮作用,但向公民提供基本的社會福利和其他保障,本身是政府的職責,不能因為前者的介入而出現後者“甩包袱”的情況。

  慈善體制“去行政化”最根本的目的,不是推卸政府部門的行政責任,而是明晰慈善公益的事務領域、責任範圍及相關組織主體的依法運作要求,讓政府可以集中公共資源高效解決最基本的公共服務,並履行依法監管職責,保證民間慈善公益組織獲得充足的發展和發揮作用的空間。

熱詞:

  • 桎梏
  • 行政化
  • 體制原因
  • 公益組織
  • 組織體系
  • 管理分配
  • 社會史
  • 民間慈善組織
  • 和諧社會
  • 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