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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招股説明書促使新股合理定價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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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在新股發行中,越來越多的企業招股説明書趨廣告化現象比較嚴重。諸如“行業領先”、“國內領先”等比較籠統的廣告化語言。招股説明書缺乏少對於企業自身企業優勢、競爭力等方面描述,尤其缺少一些客觀數據,很難讓投資者了解企業的行業競爭優勢、發展前景以及潛在市場風險。

  上海股份制與證券研究會股份制企業專業委員會主任曹俊認為,徵求意見稿對於招股説明書預先披露過程中,對新股發行人徵詢價格意向,預估發行價格區間的流程及書面報告制度,尤其是進一步明確了對預估的發行定價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風險揭示、平均市盈率選取的要求,對超募資金用途或資金缺口的解決方案及其對公司的影響披露要求,可以有效地防止發行人對新股的高市盈率定價,使新股發行價更能體現公司價值和市場的認同度,從而有利於抑制投機炒新現象,保持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此外,徵求意見稿提出招股説明書正式披露後,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需在詢價結果確定的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分析並披露該定價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經營管理和股東長期利益的影響。未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需補充提供盈利預測並公告,並在盈利預測公告後重新詢價。在本次發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前,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後發生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須提交審核的應在審核通過後再辦理重新詢價等事項。

  對此,曹俊表示,此舉將有效防止新股發行價嚴重偏離公司價值與二級市場股價,避免出現新股上市首日破發的現象。

  曹俊認為,作為事後監管的措施,對發行價格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上市後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的,證監會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管、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人及項目組成員等採取監管措施並記載誠信檔案,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發行人故意提高盈利預測操縱發行價的行為,有利於證券市場誠信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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