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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道路旅遊運營中刁難謾罵遊客或最高罰3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07: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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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為規範海南旅遊客運秩序,海南省于2009年成立了非營利性的旅遊客運管理服務公司,對旅遊車輛實行統一調度、統一運費結算管理。運營近3年來,旅遊客運服務水平有了明顯提高,為鞏固道路旅遊客運經營管理體制改革成果,進一步規範海南旅遊客運市場,海南省擬制定出臺《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若干規定》,並於3月29日提交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二次審議。

  于3月29日提交省四屆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遊客運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明確,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運輸服務時,有刁難、毆打、謾罵旅遊者或者導遊的行為,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若未經許可從事旅遊客運經營最高罰10萬元。

  運營中刁難謾罵遊客或最高罰3萬

  《若干規定》要求,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旅遊客運合同和旅遊團隊運行計劃提供運輸服務,不得中途擅自將旅遊者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終止運輸,不得擅自變更運行線路、發車站點、發車時間和營運車輛。且車輛不得帶故障運行。

  若未按照約定路線運輸增加運輸費用的,旅行社和旅遊者有權拒絕支付增加的運輸費用。旅遊客運經營者若降低營運車輛等級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提高車輛等級的,不得加收費用。

  同時,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運輸時,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尊嚴、人格尊嚴及違反社會公德;擅自搭乘與旅遊團隊無關的人員、誘導或者安排旅遊者參加黃、賭、毒等活動;刁難、毆打、謾罵旅遊者或者導遊;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以明示或和暗示的方式説要消費、財務等相關的行為。

  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獲許可從事旅遊客運將被嚴懲

  《若干規定》明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遊客運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向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行社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旅遊客運服務的,或者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車輛營運證的單位或個人租用車輛接待旅遊團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規定,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在道路旅遊客運經營期限內,應當擁有旅遊客運車輛所有權,禁止挂靠經營;不得裝讓、變相轉讓或者出租、出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要對旅遊客運車輛和駕駛人員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違反以上任何一條規定,先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此外,道路旅遊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擅自暫停、終止旅遊客運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李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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