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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了18年保費 差點一分錢拿不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1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京龍虎網-金陵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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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員上門推銷子女婚嫁金保險,保費每年240元,連續繳滿至22歲,就可以一次性領取13000元保險金。

  18年轉眼即逝,老張一年也沒落下,唯獨在2010年1月,因為疏忽漏繳兩年。2011年1月,老張意外被告知,保險合同已經終止,對方的理由是,合同裏規定了“連續兩年未繳,合同自動終止”,“我不知情的規定,也有法律效用?”

  二十年前投保

  昨天下午,南京市溧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1991年7月13日,30歲的老張喜得一子,一年後,遇見上門推銷的保險業務員徐某。徐某熱情推薦,稱有個剛推出的險種特別適合老張。從孩子出生到年滿22周歲,這種子女婚嫁金保險只要連續繳費,到期就可以領取13000多元的保險金,而每年保費只需240元。

  在徐某的推薦下,老張決定購買這個子女婚嫁金保險。老張稱,在投保時,並未簽訂任何書面保險合同,自己也沒有被告知其具體權利、義務,只是給他簽發了一張繳費卡。

  自從投保後,老張就一直堅持繳費,一直持續到2009年。

  2010年1月,老張把繳費的事忘了,又因為各種原因拖延,加上保險公司也沒有通知,直到2011年,老張才想起來找保險公司想把漏繳的錢款補齊。

  有兩年忘記繳費

  保險公司的答覆讓老張一頭霧水:因為他未繳納保費超過兩年,保險合同已經自動終止。“如果終止,那以前的錢豈不都白交了?”老張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也願意補繳所欠保費。可對方沒有同意。

  “還有兩年就繳滿了。”老張把責任歸咎於保險公司:沒有向他提供合同和相關釋明條款,也沒有告知權利義務;逾期繳費期間,保險公司也沒有人員跟蹤服務和盡到提醒義務,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庭審時,老張的代理人也表示,根據雙方繳費記錄,老張是按年繳納的,2009年1月2日後一年的保費,按雙方交易習慣,應該在2010年1月2日前繳納。因此即使逾期,也沒有超過保險法規定的兩年零兩個月的時間。

  判合同繼續履行

  老張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保險公司代理人出席庭審,稱老張在1992年投保後,當場簽訂了保險合同,條款第十條明確約定:投保人如果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在一個月內又沒有補繳的,保險單即自動失效。

  被告方隨即出示了一份同期他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並稱因為年代久遠,已經找不到當初與老張簽訂的合同。還稱,老張選擇的是每年一次繳費240元,並持有繳費卡,該卡每次明確繳費日期為每年的1月2日,而從2009年1月2日到2011年9月7日,逾期未繳為事實,老張超過法定兩年兩個月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期限。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焦點為老張是否超過期限未繳納保費,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法院經合議庭審理後,認同老張舉證,保險公司無權私自解除合同,且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因此判決,該子女婚嫁金保險合同繼續有效,老張還需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108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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