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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指標可有償轉讓?環資委建議暫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7: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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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審議,人大建議暫緩上述做法

  (記者 朱小勇) 昨天,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召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交一審。《修訂草案》規定,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時下備受關注的PM2.5監測數據如果造假,最高可處20萬元的罰款。此外,《修訂草案》還擬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有償取得和有償轉讓。對此,省人大環資委認為條件不成熟,建議暫緩實施。

  將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

  《修訂草案》規定,廣東省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

  《修訂草案》規定,排污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産或者停業。

  排污者違法排污,經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實施按日計罰。罰款額度為每日五千元至二萬元,計罰期間自限期改正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至排污者改正其違法排污行為之日止。

  《修訂草案》專設一章,制定了環境保護經濟政策。其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逐步建立和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有償取得和有償轉讓。主要污染物排放權有償使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省人大環資委在審議時認為,《修訂草案》有關建立若干對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的內容,目前缺乏上位法的依據,也缺乏成熟、定型的實踐做法支撐。鑒此,省人大環資委建議不要急於將環境保護經濟政策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內容,可先在省政府規章或部門規範性文件層面試驗推行,待全省實踐做法基本成熟、定型後,再由省人大常委會進行修訂。

  PM2.5數據做假可罰20萬

  《修訂草案》規定,省環保部門對全省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建立監測制度,制訂監測規範,組建或者認定環境監測機構,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環境監測網絡。

  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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