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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商標遭搶注 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裁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6: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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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大洲國際有限公司註冊“中超”商標獲得核準後,中國足協起訴要求法院撤銷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商評委”)的核準。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的裁定。

  2002年,曾在中國引入“超市發連鎖超市”的美大洲公司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將“中超及圖”等3件商標使用在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學校教育、組織競賽以及電視廣告、推銷等服務項目上。中國足協隨即在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而商標局核準了“中超”商標的註冊。隨後,中國足協又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于2010年5月4做出裁定,對“中超”商標核準註冊。商評委認為,現有證據證明,中國足協在2001年1月提出創辦中國足協超級聯賽,並計劃于2004年正式進行中超聯賽,這表明中國足協的中超聯賽在“中超”商標申請註冊前還沒有進入實施階段,在足球界尚處於起步階段,並不享有知名度。“中超”商標的註冊也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不構成商標搶注。

  中國足協不服,將商評委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裁定。中國足協訴稱,“中超”是“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的簡稱,是足協根據足球發達國家的職業聯賽和中國足球聯賽發展的實際,將已有的甲A聯賽和甲B聯賽重新整合,創辦的著名男子足球職業聯賽。足協最早于2001年1月13日提出“中超”概念,此後進行了大規模推廣宣傳,並通過權威媒體發佈了系列報告。同時,經過足協長期廣泛的推廣和宣傳,“中超”標識現已具有高度知名度和美譽度,廣大消費者已經將“中超”商標默認為是足協所特有,美大洲公司的“中超”商標如獲註冊,必然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標與足協之間存在聯絡,從而導致誤購商品,給消費者帶來損失。

  商評委答辯表示,所做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法院最終認定,作為全國最高水平的足球職業聯賽,“中超”自其概念誕生之日起,就承繼了甲A聯賽在公眾中的巨大影響力,加之中國足協在權威媒體上進行了大規模宣傳報道,相關公眾已在“中超”與中國足協之間形成了唯一對應關係。法院因此指出,美大洲公司在無線電廣播、電視廣告等服務項目上註冊“中超”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於中國足協或與中國足協有關,從而導致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進而産生不良影響。法庭判決撤銷商評委的裁定,同時判決商評委就該商標的註冊核準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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