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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商標之爭一審宣判 足協勝訴暫時擺脫無名風險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23: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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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3月29日消息(記者孫瑩通訊員常鳴)今天(29日)上午,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中超”商標之爭有了一審結果,中國足協勝訴暫時擺脫無名風險。“超市發”超市的引入者,美大洲國際有限公司註冊“中超”商標獲得核準,中國足協隨即起訴商評委,要求法院撤銷該商標核準。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2002年,曾在中國引入“超市發連鎖超市”的美大洲公司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將“中超及圖”等3件商標使用在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學校教育、組織競賽以及電視廣告、推銷等服務項目上。中國足協隨即在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而商標局核準了中超商標的註冊。隨後,中國足協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于2010年5月4日做出裁定,對中超商標核準註冊。商評委認為,現有證據證明,中國足協在2001年1月提出創辦中國足協超級聯賽,並計劃于2004年正式進行中超聯賽。這表明中國足協的中超聯賽在中超商標申請註冊前還沒有進入實施階段,在足球界尚處於起步階段,並不享有知名度。中超商標的註冊也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影響,不構成商標搶注。

  中國足協不服,將商評委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裁定。中國足協訴稱:“中超”是“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的簡稱,是足協根據足球發達國家的職業聯賽和中國足球聯賽發展的實際,將已有的甲A聯賽和甲B聯賽重新整合,創辦的著名男子足球職業聯賽。足協最早于2001年1月13日提出中超概念,此後進行了大規模推廣宣傳,並通過權威媒體發佈了系列報告。而且,經過足協長期廣泛的推廣和宣傳,“中超”標識現已經具有高度知名度和美譽度,廣大消費者已經將“中超”商標默認為是足協所特有,美大洲公司的中超商標如獲註冊,必然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標與足協之間存在聯絡,從而導致誤購商品,給消費者帶來損失,産生不良影響。

  商評委答辯表示,所做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法院認為,本案中,“中超”是“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的簡稱,是中國足協根據足球發達國家的職業聯賽和我國足球聯賽發展的實際,將已有的甲A聯賽和甲B聯賽重新整合,創辦的著名男子足球職業聯賽。作為全國最高水平的足球職業聯賽,“中超”自其概念誕生之日起,就承繼了甲A聯賽在公眾中的巨大影響力,加之中國足協在權威媒體上進行了大規模宣傳報道,相關公眾已在“中超”與中國足協之間形成了唯一對應關係。

  因此,美大洲公司在無線電廣播電視廣告等服務項目上註冊中超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於中國足協或者與中國足協有關,從而導致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進而産生不良影響。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中超商標的註冊不會産生不良影響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的裁定,同時判決商評委就該上標的註冊核準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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