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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考試舞弊要“零容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5: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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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

  全國兩會上,政協常委、復旦大學教授葛劍雄就考研英語泄題事件要求教育部回應。對此,教育部用一系列行動作了誠懇回應──及時發佈信息,告知公眾公安機關已抓獲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和招生單位完善研究生復試方案,認真核查試卷,強化復試考核。筆者認為,對該事件的進展,社會仍需保持較高的關注度,相關部門需嚴查到底,嚴格執法,並加大處置過程中的信息透明度,力爭杜絕舞弊源頭,舉一反三。在一個崇尚公平公正的社會裏,我們對考試舞弊的態度應是“零容忍”。

  我國每年參加各類全國性考試的人數成百上千萬,令人遺憾的是,泄題、雇用“槍手”、考場作弊之類的傳聞不絕於耳。通常的“程序”是:新聞媒體曝光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後,或是下結論“傳言不實”,但並未條分縷析地消除公眾的疑惑;或是籠統地講已經抓獲犯罪嫌疑人,但對於事件的前因後果並無説明;更有甚者,查了一番後不了了之,再無下文,任時間沖淡眾人的記憶。如此,在一些地方考試舞弊越來越猖獗,而人們對此類“新聞”似乎也漸漸麻木了。

  一場場考試,尤其是全國性統一考試,往往關乎許多人的前途命運,能否營造“清潔”的考試環境,關乎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豈能輕視?

  今年考研英語泄題,教育部門對150萬份英語考捲進行清查,並要求招生單位加大復試的考核力度,用“火眼金睛”把疑似作弊者篩選掉,這無疑增加了招生成本。“亡羊補牢”固然需要,“紮緊籬笆”更為緊要。

  “紮緊籬笆”,關鍵要有法可依。目前,我國對考試作弊的懲治依據主要分散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教育部也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但作弊現象仍屢禁不絕,部分原因在於,相關的法規比較分散,沒有形成合力,有些在處罰上存在相互掣肘的現象。現在對考試舞弊的懲治,大多歸於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範疇,處罰有一定隨意性,且力度偏小。所以,我們需要一部專門的《考試法》,通過它來嚴格規範考試的每一個環節,包括出題、考試組織管理、考場設置、閱卷、成績的使用、錄取等。對考試過程中出現的一些違紀作弊、徇私舞弊行為予以嚴懲,視之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特別是一些團體性的惡性舞弊事件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有了嚴格的法令,對於考試舞弊的“買方”和“賣方”市場,都會産生震懾作用。

  在現有的法規面前,相關部門還要嚴格執法。今年2月,三名內地大學生利用假護照,在香港頂替他人參加託福考試被當場發現,三人均被控使用虛假文書,由香港法院判處監禁10個月。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規定,任何人製造虛假文書或知道或相信其為虛假文書而使用,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即屬違法。香港執法司法機關並沒有因為使用假護照代考屬“情節較輕”而網開一面。此外,2月25日查出代考,到2月28日就作出判決,香港的司法效率之高可見一斑。這些都值得我們內地相關部門學習與借鑒。

  希望此次葛教授的問責成為一帖“警醒劑”,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敦促有關部門儘快從“根子”上剷除考試舞弊的“土壤”,與社會各方共同維護考試誠信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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