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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境外所得應如何納稅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15: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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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市民國內國外兩邊工作的機會也越來越多,那麼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境內境外都必須繳稅呢?對此,市地稅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個人境外納稅,憑證明可扣除。

  案例:陳先生是一家機械製造企業的技術幹部,去年6月初被派往日本協助客戶安裝和使用本企業銷售的機械設備。在日本工作了7個月,期間,國內公司每月給他發放8500元人民幣的工資(已扣除個人繳納的社保費和公積金),日本客戶方面每月則支付陳先生技術指導費用及生活補貼約合人民幣7000元。

  日本公司每月7000元費用轉到中國公司,再由中國公司發放給陳先生,同時該筆費用日本公司每月為其向日本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約合人民幣1400元。今年1月份,陳先生回到了國內,面對在日本的7個月國內國外二處發放的所得應如何繳納個稅一頭霧水。

  市地稅局解答:按照陳先生的情況,他的收入分別來源於國內和國外,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即陳先生)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原則,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於一國的所得: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別來源於境內和境外所得,根據相關規定分別減除費用並計算納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應視為來源於一國的所得,如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如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如果陳先生能夠提供有效文件證明在外期間其中一部分的收入是來源於日本公司,那麼他這7個月的所得可分開國內和國外部分,分別減除費用計算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提供不了有效證明文件,陳先生這7個月的所得都將被認定為來源於國內的所得,按照國內的相關稅法計算稅額。

  市地稅部門提醒廣大納稅人,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的納稅人,收入所得不僅能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納稅,境外已繳納的稅款還准予從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中抵扣,對減輕納稅人的稅負有很大幫助,納稅人應妥善保管好取得的納稅證明。

  案 例

  例一、在陳先生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前提下,出國期間所得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國內所得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8500-3500(法定減除費用)=5000元

  應納稅額=500020%(稅率)-555(速算扣除數)=445元

  2、國外所得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7000-3500(法定減除費用)-1300(附加減除費用)=2200元

  應納稅額=220010%(稅率)-105(速算扣除數)=115元

  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的,准予從應納稅額中抵扣,即陳先生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實際應納稅額為0。

  所以陳先生實際上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為:

  4457個月=3115元。

  例二、如果陳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出國期間所得需合併作為國內所得一起計算:

  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8500+7000-3500(法定減除費用)=12000元

  應納稅額=1200025%-1005=1995元

  所以出國期間所得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9957=13965元

熱詞:

  • 應納稅所得額
  • 應納稅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證明文件
  • 納稅義務人
  • 速算扣除數
  • 完稅憑證
  • 公積金
  • 薪金所得
  • 附加減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