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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涉及網絡販毒案 知情與否成擔責關鍵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11: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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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3月29日電(記者 趙爽)據媒體報道,吉林省通化縣縣城快大茂鎮一個靜謐小城,竟查獲一起橫跨全國18個省市、涉案人員達400多人的特大網絡販賣毒品案,淘寶、騰訊涉及其中。

  根據全球著名調研機構IDC和阿裏巴巴集團研究中心發佈的《中國電子商務服務業白皮書》顯示,2011年中國網民在線購物交易額達到7849.3億元。而販毒分子利用通過網絡購物平臺交易、支付寶付款、快遞公司送貨構建“毒網”的案例則再次為網絡購物敲響警鐘。我國相關法律對網絡犯罪和毒品犯罪有明文規定。其中,《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92號令)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發佈、傳播含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內容的信息。

  此案中,網絡交易平臺(即淘寶)或物流公司是否屬於犯罪行為呢?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平岩律師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網絡交易平臺(即淘寶)或物流公司對交易、運輸的物品為違禁物品是否知情,是判斷其行為是否屬於犯罪行為的關鍵。即,交易平臺或物流公司只有在故意、明知自己在交易、運輸毒品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販毒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犯罪。

  而如何判斷網絡交易平臺或物流公司是否知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毒品的”、“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不等值的報酬而攜帶、運輸毒品的”、“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的”,都可以認定為其知情。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人都有配合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作證的義務。但具體到網絡交易平臺和物流公司需要在什麼範圍內履行此項義務,依照怎樣的程序來履行義務,目前並無明確規定。通常情況下,網絡平臺需要配合提供如交易記錄或是用戶IP地址等相關信息。

  除了網絡販毒外,在網絡交易平臺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銷售野生動物或者文物等禁售商品等也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網絡交易平臺配合公安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刪除違規信息,將違規商品下架的標準和程序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同時,網絡交易平臺也需要加強自律,禁止為了謀取利益而銷售違規産品。網絡交易平臺應該利用更有效的科技手段屏蔽和及時刪除此類信息,凈化互聯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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