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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拒絕回現場丟12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16: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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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李偉傑

  一名司機在停車場輕輕刮損了別人的車,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可是,這名司機卻換來了被扣12分的處罰。他到底冤不冤?

  法律鏈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果當事人在交通肇事後沒有及時報警、搶救傷者、並在現場等候處理,無正當理由相當長時間離開現場,應被認定為事故後逃逸。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熱詞: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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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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