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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超勝訴,粵超不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23: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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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林本劍報道:昨天,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對耗時8個多月的珠超粵超官司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劉孝五立即停止與原告廣州珠超聯賽體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珠超公司)的同業競爭行為,停止履行其在被告廣東粵超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粵超公司)擔任的董事長和總經理職務,向珠超公司賠償2010年度“勞務費”10萬元、返還同業競爭所得2.73萬元、賠償律師費2萬元,被告廣東粵超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須協助被告劉孝五履行本項判決,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包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的競業自由及企業的正當競爭受到法律的保護和鼓勵,但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但是,“劉孝五在原告經營權合法存續期間,擅自與他人共同出資註冊成立了經營範圍與原告的經營範圍基本相同的粵超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在籌備設立粵超公司期間即利用原告的主要客戶資源,經營原告的同類業務,即舉辦在賽程、賽制、參賽主體方面與‘珠超聯賽’基本一致的‘粵超聯賽’,顯然是利用其職務之便為粵超公司謀取了本屬於原告的商業機會,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對於一審判決,劉孝五及粵超公司認為“等於各打五十大板,而且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斷然不能接受”,表示將會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隨後,其代理律師徐小寧還提出四點意見:

  一、劉孝五在珠超公司的董事身份是名存實亡,因而認定劉孝五構成同業競爭屬於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

  二、一審判決劉孝五向珠超公司返還同業競爭所得2.73萬元。事實上,這筆“月薪及分紅”收入,劉孝五分文未取;

  三、一審判決劉孝五向珠超公司賠償2010年度“勞務費”10萬元,認為“2010年度交給廣東省足協的勞務費10萬元,屬被告非法競業行為導致珠超無法繼續正常舉辦而導致的當年度直接經濟損失”。珠超公司是否能正常舉辦賽事且持續經營,與是否向廣東省足協支付10萬元勞務費根本沒有必然聯絡;

  四、一審判決劉孝五向珠超公司賠償律師費2萬元,根據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僅存在於法律直接規定或雙方可在事先的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一審直接認定由被告支付律師費,這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絕無僅有。

  林本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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