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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超狀告粵超一審獲勝 劉孝五不服表示上訴到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1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網易體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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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易體育成金朝3月27日報道:

  3月26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對有著“中國足球産業第一案”之稱的珠超公司狀告劉孝五一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判令被告劉孝五立即停止與原告珠超公司的同業競爭行為,停止履行其在廣東粵超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的董事長和總經理職務,並賠償珠超公司經濟損失合計147300元人民幣。對此劉孝五表示一審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他肯定會上訴。

  珠超告粵超一案的一審判決終於作出,珠超公司成為了大贏家。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作出被告劉孝五立即停止與原告廣州珠超聯賽體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業競爭行為,停止履行其在被告廣東粵超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的董事長和總經理職務,被告廣東粵超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須協助被告劉孝五履行本項判決。並且劉孝五需要賠償珠超公司總共147300元人民幣。

  對於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劉孝五及粵超公司認為這樣的判決等於各打五十大板,而且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斷然不能接受!“被告方將於法律規定的15天上訴期內依法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于法定上訴期內上訴的一審案件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故此判決只是一份尚未發生法律效應的法律文書。”顯然,劉孝五已經準備上訴。

  法院一審判決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孝五立即停止與原告廣州珠超聯賽體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業競爭行為,停止履行其在被告廣東粵超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的董事長和總經理職務,被告廣東粵超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須協助被告劉孝五履行本項判決;

  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劉孝五向原告廣州珠超聯賽體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返還同業競爭所得27,300元;

  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劉孝五向原告廣州珠超聯賽體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賠償2010年度“勞務費”100,000元;

  四、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劉孝五向原告廣州珠超聯賽體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律師費20,000元。

  五、被告廣東粵超體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三、四項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駁回原告廣州珠超聯賽體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熱詞:

  • 劉孝五
  • 超聯賽
  • 被告
  • 上訴
  • 一審判決
  • 獲勝
  • 原告
  • 狀告
  • 體育發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