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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是按“延遲時間” 還是按“影響面積”算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0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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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在城西購置的這一處房産,總價200多萬元,原定於2009年10月份交付。

  收房的時候,王先生先驗房,結果發現房子有漏水跡象。“房子是精裝修的,地板上都是水,根本沒辦法住進去。”王先生拒絕收房,開發商也同意迅速維修。

  “從2009年到2011年兩年時間,開發商維修了很多次都沒有修好,後來他們才找到原因,發現是浴室的水管破了,直到去年12月才最終修好。”王先生説,原本應該在2009年就交付的房子,由於漏水問題推遲了兩年才能入住,他認為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按照購房合同中關於房屋延期交付的條款,若逾期在兩年之內,開發商應按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若逾期超過兩年,業主有權要求退房,如不退房則視為繼續合同,開發商仍要支付違約金。

  “我算了一下,開發商應該付我20多萬元,但多次協商後,他們也只肯付7萬,或者讓我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一個他們號稱要20多萬元的車位。”王先生説,對於開發商這樣的處理方案,他無法接受。

  該樓盤開發商客服部門的殷小姐表示,王先生的房子並不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漏水問題只影響了房子的局部區域,他們在負責維修的同時,願意對此造成的影響給予王先生一定的補償。

  但雙方的分歧正是在於補償的金額。開發商方面認為,逾期交付的違約金應按照漏水問題影響到的使用面積來折算,而不是以整套房屋的面積為基數。“王先生的房子是精裝修的,在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有這方面的規定。”殷小姐説。

  由於漏水“影響面積”僅為10多平方米,開發商核算出的違約金只有3萬多元。“所以我們答應支付王先生7萬元的違約金,已經是讓了一大步了。”殷小姐説,王先生若不能接受,他們同意以1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他的車位,對外售價在25萬元左右,也相當於他們賠了15萬元,這個價格也是低得不能再低了的。

  最後,殷小姐表示,公司客服部門也一直在幫王先生與公司上面溝通,儘量為他爭取利益,希望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好此事。

  在這起糾紛中,違約金按“影響面積”算,這個説法似乎很新鮮。讀者朋友們不妨來電討論一下,這種情況下,違約金到底是應該按“延遲時間”還是按“影響面積”來算?本報維權記者今天將走訪相關職能部門和專業人士,為這個問題找一個答案。請關注本報後續報道。

  據每日商報作者陳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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