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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沒落地車就啟動致老太摔傷 公交公司擔責80%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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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民王奶奶乘坐公交車,沒到站點就停車下人。當王奶奶準備下車時,車輛又突然啟動,老人摔傷並住院治療。日前,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公交公司承擔王奶奶全部損失的80%。

  王奶奶63歲,2010年秋季一天上午,她和老伴從南開區乘公交車回家,老伴使用老年卡乘車,她投幣乘車。後來老伴中途下車,她獨自乘車到河西區小海地一帶。這時,她見有兩名乘客下車,同時發現該處正在自家小區門前,隨即也跟著下車。怎料,腳還沒著地,車子突然啟動,致其摔倒。後經診斷,其肘部、頭部均有嚴重傷情,因此住院1個月。

  王奶奶將公交車司機及其所屬的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護理及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3萬餘元。一審中,王奶奶沒有拿出乘車憑證。加之目擊證人有限,事發地也不是該路公交車的站點,因此,法院無法認定其確實乘坐過公交車並因此致傷。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應對其所主張的二被告實行了侵權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也不能提供事發當天公交車線路改變的證據,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王奶奶上訴。二審中,經原告及代理律師努力,找到了新的目擊證人,證明王奶奶的確是從車上下來並摔傷的。同時,事發地周邊居民也證實,由於當時正在修路,故公交車有時會改線行駛。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奶奶乘坐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摔傷事故發生在人群流動性較大的公共場所,客觀上導致其蒐集證據存在很大難度。

  法院認為,王奶奶雖無車票等直接證據證明其乘過車,但通過將車輛在起始站的出發時間和終點站的抵達時間,與王奶奶的摔傷時間以及摔傷地與終點站的距離進行對比分析,發現車輛到達事發地點的時間與王奶奶摔傷的時間基本吻合,王奶奶事發當日乘坐公交車的可能性存在。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證人證言,可認定公交司機未在規定站點停靠,並致使正在下車的王奶奶摔傷的事實存在。同時,王奶奶在司機未按規定地點停車時下車,自身也未盡到注意義務。事發時司機正在履行職務,故王奶奶的損失由公交公司承擔。綜上,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交公司賠償王奶奶合理損失2萬餘元的80%即1.6萬餘元。

  認定侵權須有四大要素

  擊水律師事務所盧彥民律師解釋,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的財産或者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針對一般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四個因素:存在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有同時具備這些要件,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成立。

  盧彥民指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不得被違法侵犯,行為人因過錯違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只有在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的前提下,行為人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民事賠償責任。(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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