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聽審制”不宜承載太多使命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0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增強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認可度,“聽審制”所能起到的只是間接推動而非直接作用。

  東莞中院開始試行的“庭審聽審制度”,輿論對其讚美有加。不過,筆者目前對這一新鮮事物持謹慎態度,因為在我看來,“聽審制”不宜承載太多的使命。

  必須承認,擴大司法公開範圍,拓寬司法公開渠道,是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方面,也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證。庭審公開是司法公開中重要而關鍵的環節,必須而且應當切實抓好。現在的庭審公開形式主要有群眾旁聽、媒體報道以及少數情況下的庭審直播,這些形式是必要的,但這些方式往往是單向度的,即由法院向外展示庭審情況或實況,卻往往得不到及時、認真、理性的反饋,有些社會議論也多因為道聽途説或只言片語而發生扭曲或變形,對法院特別是法官及其他參與庭審人員的幫助不大,不利於他們及時準確地發現問題,並切實改正。

  儘管“聽審制”在一定意義上拓寬了司法公開的渠道,但由於聽審員人數的限制及法院的單邊選擇性,必然影響和制約司法公開的範圍,因而,聽審制只能作為司法公開的一種“擴圍”形式,決不能影響和取代普通公眾對庭審的自願旁聽,法院不能因為“聽審制”的實行而減少群眾旁聽的機會,只能作為司法公開的“增量”。只有這樣,“聽審制”對司法公開才是有益的,才值得認可和推廣。

  至於增強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認可度,“聽審制”所能起到的只是間接推動而非直接作用。公開推動公正,公開促使法官提高法律素質和司法水平,自然有助於公正的實現,司法越公正越能得到公眾的認可,這是毋庸置疑的。但事實上,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不認可,根本原因可能是我國目前多數判決“不説理”,贏得莫名其妙,輸得一頭霧水,結果是輸贏皆不服。“聽審制”恐怕難以直接有效地解決這些存在於當事人思想中的問題。對法官而言,如果“聽審團”的意見仍舊“只進不出”,法院判決仍然是“原告訴稱、被告辯稱——辯護人意見——本院查明——證據羅列——判決如下”這樣的生硬模式,結果依然是輸的一方不接受,贏的一方也不買賬。

  另外,允許聽審團對案件實體發表意見,並將其提交合議庭,作為合議庭裁判該案件的重要參考,更值得商榷。按照司法中立和審判獨立原則,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回避外界的意見和觀點,因而西方國家往往要求法官生活低調,深居簡出,遠離塵世喧囂,從而保證在做出裁決時盡可能少地受外界輿論影響,實現司法公正。儘管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要求法官“深居簡出”,但《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明確規定,法官應當保持中立,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不當影響,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産生合理的懷疑。把聽審團意見作為重要參考,明顯有悖于這些要求,畢竟聽審團制度沒有法律依據,聽審團組成上也沒有體現回避原則,將其意見置於“重要地位”顯然無法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産生合理懷疑,因而不應賦予聽審團實體評議權。法官與聽審團之間的交流,應該放在案件判決之後,作為純粹的業務研討。面對面討論比書面評議更能説清説透問題,更有利於法官業務水平的提高。

  (作者為大學教師)

熱詞:

  • 規範司法行為
  • 公正的實現
  • 司法民主
  • 聽審制
  • 司法公開
  • 增量
  • 法院
  • 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 合議庭
  • 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