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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公車私用出車禍身亡 單位被判賠家屬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11: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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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雲南省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張文新在駕駛公車辦私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法院判決公車所屬單位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人大辦公室”)賠償張文新之子張鑫及其外公李國榮經濟損失34萬餘元。公車私用出了事為何還要公家賠償?法院判決一齣,立刻引來各方爭議。本報記者致電縣人大辦公室詢問事件進展情況,該辦公室負責人介紹,此案已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我們也在等待二審開庭的消息”。

  事件發生經過是這樣的。2009年3月30日,時任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依程序向單位領導書面請公休假4天(3月31日至4月3日),並按有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要求,使用縣人大機關的越野車,去東川區處理搬遷岳母墳墓事宜,並向單位支付了燃油費。

  3月31日上午9時30分,張文新駕駛的車輛發生翻墜,造成包括張文新、李冬梅夫婦在內的3人死亡、2人受傷。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文新負全責。事發後,正在部隊服役的張文新之子張鑫成了孤兒。張鑫和其外公李國榮多次要求縣人大辦公室賠償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兩年過去,事情沒有進展。他們將縣人大辦公室告到法院,索賠李冬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贍養費、食宿費及精神撫慰金36萬餘元。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東川區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本案的法律適用成了一個焦點問題。

  原告代理人胡瓊華律師表示,此案發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之前,因此不適用《侵權責任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具體的賠償責任主體,尤其是機動車一方內部的賠償責任並沒有規定。我國法律對公車私用也沒有規定,司法實踐應多從單位的管理注意義務瑕疵方面來判定單位的責任,以充分保護和救濟受害人。

  縣人大辦公室則認為:首先,該案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其次,單位將公務用車借給張文新處理私事,屬人之常情。事故的發生張文新是直接侵權人,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單位將車輛借給張文新不存在過錯,也不存在未儘管理上的義務,迄今為止尚未有法律法規規定單位不準借車輛給單位工作人員使用。

  東川區法院審理認為,單位批准張文新駕駛單位車輛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縣人大辦公室未盡到管理義務,應對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這一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東川區法院一審判令縣人大辦公室賠償張鑫、李國榮經濟損失共計348465元。

  今年2月24日,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文富表示,一審法院沒有對張文新和縣人大辦公室進行責任劃分,縣人大辦公室將向區檢察院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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