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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2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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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陳麗平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新法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

  同時,新刑事訴訟法還擴大了刑訴中法援的適用範圍,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

  發揮律師在刑辯中的作用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新法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具體規定為: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

  擴大刑訴中法援適用範圍

  新法將審判階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提供法律援助,並擴大了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具體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這些修改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完善律師會見閱卷程序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的有關內容,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新法還加強了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增加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同時,新刑訴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修改解決了刑訴法與律師法的銜接問題,保證了法律和司法的統一,同時,也解決了偵查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問題。

熱詞:

  • 犯罪嫌疑人
  • 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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