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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不交車買主求雙返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19: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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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李江燕 2011年8月,市民臧小兵看上了一輛寶來轎車。臧小兵隨即與汽車銷售商簽訂了購車協議,約定9月30日前提車。當天,臧小兵向銷售公司繳納了2000元定金,銷售公司則向其開具了收據一張。9月30日,臧小兵前去提車,銷售公司卻因種種原因未能如約交車。臧小兵一氣之下,決定解除購車協議,並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銷售公司雙倍返還定金4000元。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令臧小兵和銷售公司解除購車協議,銷售公司雙倍返還臧小兵定金4000元。

  ■以案釋法

  不履行約定應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認為,當事人可按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銷售公司在收取臧小兵定金後,未在限定期限向其提供定購的寶來轎車,致使臧小兵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銷售公司理應雙倍返還定金。

熱詞:

  •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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