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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員誤導消費者 車輛全險不等於全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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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日前,中國保監會北京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在保監會網站與網友進行車險理賠訪談時指出,目前保險銷售過程中慣用的“全險”概念實際上是不存在的。記者調查本市保險市場得知,仍有部分銷售代理人員用“全險等於全賠”概念誤導消費者,而購買者多為新車車主,一旦出險容易産生理賠糾紛。

  中國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線訪談時指出,保險業監管部門曾接到過大量關於“全險”誤導的諮詢和投訴,車主反映購買了“全險”應該“全賠”,結果出事故後保險公司卻不賠。其背後反映的問題主要是投保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理解的“全險”和保險公司規定的“全險”不是一回事兒。

  昨天下午,記者調查了長江道多家汽車銷售公司,發現不少公司仍在代理銷售“全險”,一位車輛銷售人員介紹:“新車投保應該齊全一些,這樣出事後賠得多,大多數新車都買了全險。”當記者進一步詢問“全險”到底是什麼險種時,銷售人員介紹,“全險”是幾種車險合在一起的統稱,一般包含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盜搶險、車身劃痕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各保險公司“全險”包括的具體險種也不一樣,多的有9種,少的只有5種。

  本報消費維權熱線也接到多位消費者投訴“全險”,其中絕大部分消費者是第一次購車,首次接觸車輛保險,在銷售人員的引導下購買了“全險”。太平洋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相關管理人員指出,與機動車有關的險種有42種,沒有險種叫“全險”。從字面上看,全部購買了42種車險才能叫“全險”。即使全部購買了42種車險,保險公司仍有許多除外責任,也不可能“包賠一切”。消費者通過購買“全險”期望保險公司“全賠”是不切實際的。

  市保險協會相關專家指出,購買“全險”就應該“全賠”這種思維方式,一方面源於消費者對車險的理解過於淺顯,但更多的是受銷售代理人員的誤導。建議各保險公司對代理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監管,避免用錯誤概念營銷。 (記者李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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