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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噪聲污染罰款四千起步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2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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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3月22日訊(記者吳躍)記者22日從市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獲悉,包括《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條例》、《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海口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海口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在內的我市五件地方性法規因不符合行政強制法規規定,在會上被提請審議修改。

  《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違法施工作業、娛樂場所經營、違法開辦露天娛樂場所等環境噪聲污染行為設定了行政強制措施,修改建議取消“暫扣器械、工具、器材”等內容。同時將罰款金額加上底線,明確一個罰款範圍,原“造成環境噪聲污染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改為“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擅自開辦露天娛樂場所處2萬元以下罰款”改為“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提請審議修改的《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條例》第四十一條中,對無運營證的經營車輛的扣押執行主體由“市公交客運管理機構”改為“市交通部門”。實施程序改為“市交通部門採取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提請審議修改的《海口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取消對“隨意丟犬屍拒不改正的,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代為處理,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的內容,但保留對違法者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提請審議修改的《海口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中,挖掘道路路面修復竣工後,質量不合格,或挖掘單位、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被挖掘道路的,建議改為“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或者修復質量仍不合格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沒有利害關係且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挖掘道路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提請審議修改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中,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地方鑿新機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政主管部門封閉機井”改為“由市水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機井”。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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