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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險業設置七個“限期”保障人身險服務質量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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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上海市地方標準《人身保險業窗口服務質量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上海保監局積極推動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以《規範》為抓手,努力量化服務質量條款,在保單、投訴、櫃面及電話服務中,設置了七個“限期”,進一步保障人身保險的服務質量。

  一是新保單業務限期。須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保,並將保險合同送達投保人。二是保單理賠限期。須在5個工作日完成理賠核定且告知核定結果,並在理賠核定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三是保單保全業務限期。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全申請受理,並在保全申請核準後5個工作日處理完畢。四是投訴處理限期。接到投訴後應在48小時內回應投訴人,給出受理確認告知,並自受理後5個工作日做出處理答覆,情況複雜、需較長處理時間的一般不超過30天。五是常規櫃面業務辦理限期。客戶平均等候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業務高峰時段不超過30分鐘。六是服務網絡維護告知限期。公司服務網絡系統的例行維護應提前24小時公告。七是電話服務限期。客戶熱線服務平臺轉人工服務等待時間不超過30秒,通話錄音保存至少3個月。

  (梁慧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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