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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2歲的王先生是一家IT公司管理人員,曾于2005年在保險營銷員的推薦下,購買了一款保費低、保障高、20年繳費期的壽險産品。由於經常出差,王先生後來兩年一直忘記繳納續期保費。2008年11月,王先生在一個壽險知識宣傳欄上了解到保單失效和“復效”知識後,想到自己的保單可能已失效。於是與壽險公司聯絡,表明自己並不清楚保單復效是有兩年時效期限的,要求壽險公司無條件為其辦理保單復效,但遭到壽險公司拒絕,最後要求公司全額退保,同樣被拒。於是,王先生致電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經過調查了解到,王先生在簽訂《投保書》時,營銷員只簡單提及保單失效後還可辦理復效,並沒有對復效的條件解釋清楚;保險公司在投保人忘記續繳保費時也沒有提供“提醒”服務。而王先生在取回保單後就鎖進了保險櫃,並沒有細讀保險條款。可見,合同雙方都有責任。
該案例中的保單失效問題,通常會涉及到長期人壽保險保單的兩個常用條款,一是寬限期條款;二是復效條款。寬限期一般為60日,自應繳納保費之日起計算。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復效條款則是指人壽保險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繳納保險費失效後,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一般是兩年),投保人可申請復效,經過保險公司審查後,投保人補繳失效期間的保費及利息,保險合同恢復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單復效後,保險公司對於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並不負責,因此,投保人一定要關注自己保單的續保情況。依據相關規定,投保人申請復效的時間最晚不能超過兩年,否則保單就再也不能復活,發生效力終止。
對投保人而言,保單復效遠比退保或重新購買保單更有利。比如壽險公司往往根據風險的大小來收取首期保費,復效有時會避免一次性繳納更多的首期保費;再如,復效可能會讓投保人享受到最初訂立合同時的特殊保障,而這種特殊保障在重新訂立合同時可能不復存在。此外,保單復效後,原來的保險準備金立刻恢復,繼續累積等等。因此,專家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持有期繳保費的長期壽險保單,一定要按時履行繳保費的義務,同時特別要注意寬限期和復效時限。
經調解,上述案例中的王先生與壽險公司達成特殊復效協議,王先生補繳失效期間的保費,公司為其免除所産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