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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報:醉駕傷人保險理賠符合交強險初衷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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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1版)

  最高法這一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在社會上引起了一些爭議,駕駛人醉駕、毒駕甚至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保險公司竟然都被要求賠償,是否有些不公平呢?要真正理解這個問題,有三個前提必須知悉:一是,這個賠償僅限定在交強險的限額範圍之內,與普通的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車險無涉;二是,賠償的事由僅限於人身損害,不包括財産損失;三是,保險公司對於這些情形下的人身傷害賠償,是可以向被保險人事後追償的。明晰此三點,那麼這一司法解釋不僅合理,而且非常必要。

  關於醉駕傷人等特殊情形下的交強險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已經有兩點明確規定:一是,造成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保險公司應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現實中的困境是,保險公司承擔的墊付搶救費用僅僅只有1萬元,而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限額是12.2萬元。一旦醉駕傷人等情形下的人身損害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拒絕承擔1萬元搶救費之外的賠償責任,如果致害人又沒有經濟能力及時賠償,那麼受害者往往會陷入無錢救命的困境。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這是交強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也是交強險存在的合理性依據。現實中,即便不是醉駕等特殊情形,保險公司先行對交強險部分進行理賠都非常少;因為醉駕、故意傷害等可以不賠,是否屬於這些情形更是能扯皮就扯皮,導致受害者遲遲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完全背離了交強險設立的初衷。交強險現有條款只是對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做出了規定,這顯然遠遠不夠;人身損害賠償是否應該比照墊付搶救費處理,現有條例並無明確規定,該司法解釋於是成為必要的補充。

  設立強制保險的目的,就是要無條件保護交通事故受害者,因此要求保險公司對醉駕等特殊情形下的人身損害事故,依然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然後再對被保險人進行事後追償,是完全符合交強險設立初衷的。有人擔心,這會縱容醉駕,讓司機喝酒開車更無後顧之憂,反正有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其實這完全是杞人之憂:一來,醉駕已經入刑,經濟賠償不能代替刑事責任;二來,保險公司只是墊付,醉駕者還得如數還給保險公司。

  其實,真正值得擔憂的是,醉駕傷人保險理賠的司法解釋,會否導致交強險因此漲價?交強險一直有“暴利”之稱,保監會公佈的數據卻顯示多數保險公司的交強險業務都虧損,雖然大家都懷疑這裡面有貓膩,比如將商業車險理賠成本向交強險轉移,比如國企保險企業經營成本不合理等;但是,無論交強險虧損的數據如何得來,也無論外資保險公司對開放交強險如何期待已久,醉駕傷人保險理賠條款都有可能成為要求漲價的理由,這是我們必須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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