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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農土地糾紛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需社會合力化解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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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事審判領域,因農村土地流轉、拆遷、收益分配等原因引起的農村矛盾糾紛無疑是矛盾最尖銳突出、群體性糾紛最多、化解難度最大的糾紛類型。”針對近年來審理的涉農土地糾紛,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在矛盾不能化解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好涉農土地糾紛,成為擺在法院面前無法回避的客觀難題。

  為此,北京市一中院成立專門的調研課題組,對發揮商事審判社會職能作用,創新涉農糾紛案件社會管理機制進行調研。

  課題組通過調研,總結了目前涉農土地糾紛呈現出的五類特點,以及如何平穩地解決涉農土地糾紛的對策。

  涉農土地糾紛呈現五大特點

  據介紹,第一類特點是糾紛數量與類型逐年增多。該院每年受理的涉農土地糾紛案件持續增長,案件類型也呈現多樣化趨勢。

  以北京市一中院民三庭、民四庭結案數為例:2007年、2008年、2009年審結涉農土地糾紛案件數分別是120件、126件、152件,年均增長率在12.3%。

  案件類型主要包括外遷、棄田農戶重新要地引發的糾紛;國家和地方政府徵地,安置與補償不到位引發的糾紛;農戶因土地流轉收益分配産生的糾紛。 

  第二類特點是糾紛化解難度大。從法院審理的現狀來看,案件審理難度很大。一方面是案件本身的原因:比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變化多,事實認定困難;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範,部分案件缺乏真實有效的證據,像有的案件事實情況主要依靠證人證言佐證;涉及法律規範複雜繁多,適用法律難度大。

  北京市一中院人士説:“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涉及的法律規範既有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合同法,又有農村土地承包法;既要適用全國性土地法律法規,又要適用地方法律法規,還要考慮相關政策;另外還有新規定及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都給法律適用帶來較大難度。”

  另一方面,法院往往是在糾紛當事人起訴之後才能介入採取化解措施,而此時糾紛往往已經錯過了最佳的化解時機。

  例如發生涉農土地糾紛時,農民往往是先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政府部門交涉,在長期不能解決的情況下才訴至法院。而這時矛盾糾紛已經比較激烈,法院處理稍有不慎,就會引起農戶之間以及農戶與政府或法院之間的對立和衝突。

  “有的矛盾糾紛是因為集體經濟組織、甚至基層政府部門侵害農民利益造成的,如果在矛盾初期之時發現並予以糾正,糾紛就會消滅在萌芽狀態。”北京市一中院人士表示。

  第三類特點是案件執行難。涉農土地糾紛案件,特別是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執行難度遠大於一般案件。這是由於此類糾紛中的收益分配案件,多數都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通過,執行這類案件,必然涉及到其他成員的收益分配,其他成員難以接受,對立情緒很大。

  此外,不少集體經濟組織在拿到徵地款、補助款等收益後就已經分配完畢,在案件執行時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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