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遼寧:商品房銷售行業霸王條款被曝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0: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新華網瀋陽3月23日電(記者初杭)遼寧省工商局21日公佈了商品房銷售行業常見的霸王條款,先繳物業費才能辦理入住等十余項嚴重侵犯消費者利益的霸王條款被曝光。

  購房者常常遇到這樣的條款:“買受人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繳納物業、保險、公證、煤氣、水、電、有線電視、固定電話、裝修保證金等費用,否則不予辦理入住手續。”對此,遼寧省工商局認為,出賣人訂立這樣的條款,實際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義務,屬於霸王條款。業主買了房子,出賣人就應該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在規定時間內交鑰匙;而交納物業、水、電等費用是業主與其他單位訂立的另外一個合同關係,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本認購書籤訂7日內,認購人未能交納首付或與出賣人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認購人所付誠意金不予退還。”也是消費者購房過程中經常遭遇到的霸王條款。對此,遼寧省工商局認為,認購書是意向合同,是將來訂立合同的合同,此條款僅對認購人未能簽訂合同情況進行約束,未對出賣方進行約束,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及最高法《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如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返還。

  此番被曝光的霸王條款還包括“雙方約定違約金數額不一致”、“拖延辦理入住不視為逾期交房”等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開發商責任的十余項規定。據遼寧省工商局市場規範管理處負責人介紹,此次曝光旨在規範商品房銷售市場秩序,回應社會關切。專項整治的過程中,遼寧各級工商部門將依託“12315”申訴舉報平臺及時受理群眾申訴舉報,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熱詞:

  • 霸王條款
  • 商品房買賣合同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 出賣人
  • 認購書
  • 入住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12315
  • 逾期交房
  • 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