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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多建22平方米,這玩笑開大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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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3月21日《河南商報》報道,鄭州市宇泰文博公寓的9位業主被開發商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們的房屋面積都比當初買房合同上約定的面積大,其中最多的一戶實際多出了22平方米,超出的比例大概是原面積的14.7%。於是,開發商要求他們補足超出部分的房款。

  實際蓋好交付的房子比當初買房時合同上寫明的面積大,這樣的情況倒也不難理解,蓋房子嘛,面積上要想“可丁可卯”、不差分毫,可能有點兒難。所以,大多數期房的買賣合同上都會有類似這樣一條:房屋價格以實際面積計算,多退少補。但是,這多少之間顯然應該有個度。我買100平方米的房子,你非要給我蓋成200平方米,那你是賣一套房子還是賣兩套房子?再説了,現在不少城市的房價居高不下,動輒上萬元甚至數萬元一平方米,別説差20多平方米,就是差2平方米,對買房人來説也不是小數目。如果允許開發商這樣隨便蓋房,想蓋多大就蓋多大,然後就跟人家要錢,那跟“強賣”、“打劫”有什麼區別?

  法律上對這一情況其實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按照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3%以內的部分房價款由買受人承擔,3%以上的部分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從這條司法解釋的精神來看,3%是個度,既允許開發商建房有部分誤差,同時也限制了開發商鑽誤差的空子,多建個10%、20%之類的。然而,本案開發商鑽了這條司法解釋的另一空子,即“有約定從約定”。開發商之所以底氣十足地告了業主,原因是雙方的買賣合同中有一條“以産權登記面積為準,單價不變,多退少補。”

  有約定從約定,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自然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但這個約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不能違背常識,同樣是法律的精神。如果我想買、買得起150平方米的房子,我何必跟你簽100平方米的合同呢?超出原面積14.7%,這房子怎麼蓋的?

  進而言之,房屋買賣合同是格式合同,對格式合同中有爭議的條款,應當作出不利於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釋。本案的是非其實已經不難判斷了。

  類似的案件在其它一些城市也曾發生過,法院往往會認定相關約定條款無效,最終僅判業主承擔3%的超面積費用。

  開發商賺錢應該取之有道,公平交易、誠信守法是所有買賣行為都需遵守的準則,任何坑蒙拐騙的卑劣手段都不能也不該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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